陈先生在4年前和妻子离婚了,两人签订了一份非常详细的离婚协议书,上面清楚的写到陈先生要负责儿子的抚养费是一年总收入的30%,每年都要支付这么多的钱给自己的前妻来抚养儿子。不过从2012年开始后,陈先生就反悔了,声称自己的工资降低,再加上现在的物价上涨。自己也成立自己的家庭,自己的妻子在家里作为全职太太,所以一个人要负责三个人的开支,所以要求降低抚养费,也就是按照最低标准每月3000块作为抚养费。
2012年4月,由于拖欠了儿子一年的抚养费,前妻就将陈先生告上法院了,渝北区法院判决陈先生按3000元/月标准支付。但市一中院终审查明,陈先生在2011年度税前收入就有39万余元,同时认为原约定具有法律效力,遂撤销原判决。但是陈先生还是不满意这样的判决,最后又将儿子起诉到法院。
这个案件已经持续了快一年多的时间了,现在很多家庭都在讨论这个抚养费的问题。那么到底给孩子多少钱才是最合适的呢?这个还是要看情况的,如果父母的收入比较高的话,就要按照20%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,像这个案件当中的陈先生一年的年薪就有39万了,属于高收入的人群,所以每个月3000块是属于非常少的,并且还是诈欺的行为。现在儿子才14岁,完全没有经济能力,如果等到儿子成人之后就不用再支付抚养费。